來源:齊魯網作者:張帥我來說說複製鏈接2014-09-17 14:34:09 [提要]原棗莊市高新區建設規劃局局長兼黨委書記宋慎漢貪污、受賄一案已於今年5月份由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,宋慎漢最終獲刑15年並被處沒收個人財產130萬。
  齊魯網濟南9月17日訊(記者 張帥)原棗莊市高新區建設規劃局局長兼黨委書記宋慎漢貪污、受賄一案已於今年5月份由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,宋慎漢最終獲刑15年並被處沒收個人財產130萬。
  齊魯網記者從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,宋慎漢在擔任高新區建設規劃局局長兼黨委書記期間,於2006年4月,與高新區房地產公司經理陳舫太共謀,用高新區房地產公司所借公款300萬元,假借“趙忠德”的名義,從事該公司所開發的“陽光花園”房地產項目的經營,並將獲利的現金和房產共計533.9779萬元據為己有。
  2004年8月至2012年6月,宋慎漢還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索要、收取劉東玉等人賄賂現金、購物卡、茶葉券等財務共計人民幣306.024682萬元及港幣1萬元,併為他人謀取利益。
  一審法院認為,宋慎漢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,被告人陳舫太在國有公司擔任負責人,屬於國家工作人員,在管理和經營高新區房產公司期間,將本是公司獲取的經營利潤533.9779萬元,採用騙取的方法占為己有,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。被告人宋慎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財務306.024682萬元、港幣1萬元,為他人謀取利益,其行為構成受賄罪。
  最終,一審法院以被告人宋慎漢犯貪污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,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,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,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,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0萬元;以被告人陳舫太犯貪污罪,判處有期徒刑10年,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;追繳被告人宋慎漢違法所得419.275582萬元、港幣萬元;追繳被告人陳舫太違法所得85.7765萬元;追繳位於棗莊市高新科技產業開發區陽光花園小區涉案的門市房12間。
  隨後,宋慎漢與陳舫太均提起上訴。今年5月份,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,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,適用法律正確,審判程序合法。鑒於宋慎漢自首情節一審法院未予認定,二審法院進行了糾正,最終宋慎漢獲刑15年,沒收個人財產130萬元。  (原標題:棗莊高新區原建設規劃局局長宋慎漢因貪污受賄獲刑15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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